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申请撤销处分的暂行办法
遵循“以人为本”的精神,贯彻重在教育的原则,为鼓励受处分学生勇于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经研究,对受校纪处分后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予以撤销处分。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撤销处分的范围
(一)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二) 毕业年级的学生所受处分,不予撤销。
二、撤销处分的条件
(一)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学生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实际的改正;
2.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3.受处分后各学年政治思想与品德考核成绩优良。
(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良,受记过处分后连续4个学期考试综合成绩名次列班级前1/5之内的;受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后连续4个学期考试综合成绩名次列班级前2/5之内的。
2.受记过处分后获1次校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2次以上一、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受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后获1次校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1次以上一、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
3.受记过处分后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等并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受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后参加校级以上各类竞赛等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
三、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在毕业的30天前向本院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认真研究,对同意撤销处分的,由学院在学生毕业的20天前向职能部门提出撤销处分的意见。
(三)职能部门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同意撤销处分的,按给予同种类处分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研究审批。
四、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