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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3-04-09 12:08  
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
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学生,学校设置新生奖学金。对第一志愿考人我校的理科成绩前三名,文科成绩第一名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1000元。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学期学习成绩在班级前1/2名次者享有该奖学金评比资格,受奖面占学生总数的25%,
一等奖每人每学期900元,占学生人数的5%,
二等奖每人每学期600元,占学生人数的10%,
三等奖每人每学期400元,占学生人数的10%,
第四条  单项奖的评定
学生综合积分名次排班级人数前2/3,且符合下列条件者,有资格参评单项奖,受奖面分别占学生总数5%,
(一)学习单项奖
考试课单科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良好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班级各项集体活动(体育免修的残疾学生例外),每人每学期奖励400元。
(二)(文体)活动单项奖
积极参加校内外、班级的各项集体活动,表现突出,考试课成绩平均分在7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良好以上,每人每学期奖励200元。
(三)优秀干部单项奖
学生干部,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群众威信高,考试课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良好以上。每人每学期奖励200元。
(四)同时获奖学金者,不可兼得单项奖。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综合测评积分法,实行智育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评定相结合。以百分制计算,智育占70%,体育占10%,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评定占20% ,
第六条  智育积分
(一)每学期各门考试课成绩取平均分,按70%折,作为智育分。
(二)在实习、科研等方面确有独创精神,成果显著,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经院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在折合的智育分基础上加1-5分。
第七条  体育积分
(一)有体育课时按to%折算,无体育课时按满分10分计。    (二)其它项目并入学生政治思想考核评定测评。
    第八条  政治思想考核积分
    此积分以“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定表”测评分数为准。
    第九条  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大型活动或竞赛取得名次、获得荣誉称号的;在学校或院组织的献血等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由学院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在综合测评积分的基础上可酌情加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受到校、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二)考试有一门不及格(含考查课)者。
(三)体育不达标者。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学生前一学期表现和成绩评定,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二)奖学金各项内容考核由辅导员老师指定班级干部组成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组织实施。开学前两周内向班级同学公布考核结果,并报辅导员老师备案。
(三)奖学金评定要坚持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上下结合办法。单项奖学金获得者由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经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初步名单。
(四)获奖初步名单由院初审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校计财处按月发放(寒、暑假除外)。单项奖一次性发放。
(五)学生因病休学,奖学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六)学生在获奖学金后受到校党、团组织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终止或减发奖学金。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与品德鉴定相结合
(一)品德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以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综合测评积分为依据,在本人自我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辅导员老师写出定性评语。
(二)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评定达不到优秀者,不能享受一、二等奖学金;达不到良好者,不能享受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毕业实习阶段的奖学金评定不执行此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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