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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条件
2013-04-09 12:07  
长春中医药大学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条件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中医药专业人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集体授予“优秀班级(小组)”称号。
第三条  优秀学生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模范遵守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远大理想;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思想作风正派,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讲文明、懂礼貌、自觉
遵守国家法令和公共秩序,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政治思想考核评定达优秀。
(二)学习好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能够较熟练地掌握运用所学知识,有一定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查课成绩达良好以上,考试课成绩1/2以上达到90分。
(三)身体好
    体育课不缺勤,积极参加各项体育卫生活动和文艺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早操满勤。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德、智、体等方面要求,参照优秀学生评定条件;考查课成绩达良好以上,考试课成绩不能低于75分。
(二)工作认真负责,群众基础好,热情为同学服务,坚持原则,成绩突出。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一)在校期间,被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两次以上的。
(二)毕业实习表现突出,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三)在校德、智、体等综合积分总成绩在本专业毕业生前20%。
(四)各院优秀毕业生人数,应控制在本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以内。
第六条  优秀班级(小组)条件
(一)班委会和团支部能团结协作,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开展有特色活动,较好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较大的集体或公益活动中成绩突出。
(三)班级学习风气浓厚,学习成绩普遍较好,学年补考率低于5%,考查课成绩良好以上、考试课成绩达80分的,占全班人数60%以上。
(四)遵纪守法,学年内班级无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学生。
(五)班级风气良好,尊敬师长,同学间团结互助,积极向上,有较强的集体观念。
    优秀班级(小组)每学年评定一次,原则上各院至少推荐一个。对学习成绩未达到本条例第三款要求,但在校、院各项活动中成绩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班级,可适当考虑。
    第七条  为了弘扬正气,对学生中涌现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救死扶伤等好人好事,学院可随时通报表扬,事迹突出者,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奖励评定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评定在学年总结的基础上采取民主评议,学院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的办法进行。
(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级、优秀毕业生,由学院推荐、学生工作处审定。优秀班级、优秀毕业生,要由学校批准。
(三)受奖励的学生由学院填写“奖励申请报告表”,报学生工作处,装人本人档案。学校召开大会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凡学年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参加评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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