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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处分条例
2013-04-09 12:06  
长春中医药大学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事迹或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又犯有应受处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前的时间。
  第四条  对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对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劳动教养和被司法机关逮捕、处以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侵占、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二次以上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窝赃、销赃的,参照本条第(一)(二)款予以处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不足5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损坏公物者,限期赔偿损失,逾期不赔偿的加重处分。
第八条  殴打他人或结伙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承担被伤害人的医疗和医药等费用外,还要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虽没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而未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带头或组织、策划打群架者;持械打人或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酗酒打人者,均参照本条第(一)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在校玩麻将,除没收麻将外,凡参与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言行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大学生形象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用下流语言或动作侮辱、损害他人人格和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经教育肯与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收看黄色书刊、黄色网站、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一)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不听从劝阻者;
(二)侮辱、谩骂或捏造事实诽谤师生员工者;
(三)因成绩评定或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
(四)拒绝、阻碍或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六)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电、用火或破坏学校消防器材、广播器材者;
(七)故意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
(八)违反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公寓、食堂等管理规定,或违反校园其他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4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在考试(包括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款项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平时表现差,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阻挠对违纪案件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  同时违反本条例规定两款以上的行为者,在较重一级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分:
(一)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的;    (二)主动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并配合学校对违纪案件的查处,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四)违纪行为属于受他人胁迫的。
第二十条  对受处分者还给予下列处罚:
(一)享受奖学金者受处分后,停发其奖学金,并取消其参加下一学期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受处分的学生,取消本学年所有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报批程序及批准权限:
在校本专科学生因旷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应予以处分的,由教务处承办,并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实施。违反其他条款之规定应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承办。
(一)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各学院根据事实和本条例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实施。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分别与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并由学籍管理部门报教育厅备案。
(四)对因有违反宪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应给予处分的,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提出对学生的处分意见之前,应听取当事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的学生应严格履行手续,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要填写《学生处分审批登记表》,报批后,由学院将《学生处分决定书》交付被处分学生本人。不能交付本人的,在校内进行公告,公告7日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离校;如提出校内申诉的,在学校维持原决定的复查结论通知学生本人的2日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超过申诉期限后提出的申诉,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者,本人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在以后的在校学习期间未再发生过其他违纪行为,且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可于毕业前由本人申请撤销原处分。具体按《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请撤销处分的暂行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审批登记表》存入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并与其他处分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中,凡某一处分类别或某一数字有以上、以下的表述的,均包含该处分类别或该数字。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前按原《长春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理》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律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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