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首页 | 学院首页 | 机构设置 | 招生就业 | 教育教学 | 学生工作 | 党群工作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正文
考试工作规范
2015-05-18 12:36  

 

为了建立健全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考试机构 

1.学校建立和实行学校领导、机关部处和学院三级考试巡查制度,成立由主管教学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处长任副总主考、各学院领导任主考、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总巡考、学工部部长任副总巡考考试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学工部、各学院、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联合组成。 

2.各学院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院考试的全面工作。 

二、机构职责 

教务处负责校内考试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各院(部、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协调、考试实施与评卷等相关工作,并对教务处负责。 

以下各院(部、中心)指学校有教学任务的教学相关单位;各学院指中医学院、药学院、针灸推拿学院、护理学院、管理学院、临床医学院等具有专业建设职能的学院。 

校内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相关考试机构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考试考务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培训考试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2.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院(部、中心)承担的考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召开、培训各院(部、中心)考试负责人会议,交流和布置考试考务工作。 

4.按照学校校历安排,编制和发布校内各类考试时间和有关要求。 

5.做好各院(部、中心)试卷保管和发放工作的安全指导与监督工作。 

6.负责审批考试工作相关的各类申请。 

7.协调处理涉及全校考务管理的全局性问题。 

8.负责对全校课程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二)各院(部、中心)考试考务工作职责: 

1.负责本院(部、中心)考试相关工作,包括:制定考试计划、试卷命题、试卷审核与使用、准考证印制、监考人员安排、考试实施、试卷评阅、成绩录入等相关工作。 

2.负责考试试卷的印刷及清点核对,保管、运送和安全保密工作。 

3.汇总考场内发现的违规情况并将处理意见统一上报教务处。 

4.负责本院相关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 

5.完成教务处部署的关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 

三、考核方式与命题 

(一)考核方式 

1.考试分为期末考试、补(缓)考、重修考试、清考考试、毕业考试。 

2.考核方式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答辩、操作演示、实践技能、撰写论文、机考等形式。采用何种形式,由主讲教师提出,经教研室同意并由学院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3.学校鼓励根据学科特点进行考试方式方法改革。改革方案经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评议通过后,可以另行制定考试流程及方式。 

(二)命题 

1.命题工作由各院(部、中心)组织,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试题要覆盖整个教学内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要重视知识应用能力的考查,增加新知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及综合分析能力。 

2.命题要严谨、周密、科学,文字或图形表述简洁、条件充分、无错漏字,应达到在考场上无须对试题作任何解释和说明的程度。命题方案与试卷各题的内容、分数必须一致。各个试题要相对独立,不能互给提示。 

3.题型要多样化,一般可采用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计算题、案例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每份试卷试题类型不宜少于5种。 

4.试题中各环节比例: 

(1)客观题与主观题的比例为50:50。 

(2)试题与大纲的关系:掌握、熟悉、了解、创新的比例为60:20:10:10。 

(3)试题难度比例:难、较难、中、较易、易的比例为10:15:30:30:15。 

5.命题要有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题答案要具有唯一性,主观性试题的评分标准应由各要点采分点和综合评分标准组成。 

6.卷面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应经课程所在院(部、中心)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7.每门课程原则出4套试卷(A卷、B卷、C卷、D卷),相同内容不超过20%,近三年考试试卷内容的重复率不超过10%。 

8.试卷一律采用学校规定的试卷样式,B4纸横向打印,试题要求为题签式,题与题之间不留空白,学生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9.试卷(题签、答题纸)题头内容应完整、一致。包括内容:学年学期、使用专业年级、课程名称、A(B/C/D)卷,对于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使用同一套试卷的课程,应分别注明。 

10.试卷要经过教研室主任、各院(部、中心)领导两级按照上述命题要求严格审查,审查通过在《长春中医药大学考试试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不合格者应要求其命题人重新进行命题。 

11.教师在上交试卷时,须同时将参加本科考试的学生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上交至各院(部、中心)的办公室。 

12.毕业考试命题由各学院组织相关教研室统一命题,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考核科目、题型与题量各学院统一安排。 

13.考试命题工作应在每学期第14教学周前完成。 

四、试卷印制及保密 

1.各院(部、中心)要指派专人负责保管本院(部、中心)教研室上交审核通过的试卷,密封备选。 

2.各类考试前,各院(部、中心)主管领导应从命题试卷中抽取一套考试试卷,并将密封的试卷清样(即空白试卷)送达考试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负责统一送往学校指定印刷点进行印制。 

3.加强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提高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责任。 

4.各学院负责对考试试卷进行清点,按照相关的保密要求设置存放试卷的地点,专人保管,确保试卷的安全。 

5.监考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学院领取试卷,开考前与同考场其他监考老师共同对试卷进行拆封,在此之前已拆封的试卷一律按作废处理。 

6.若在命题、审题、印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出现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学院应立即报教务处并迅速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保证试题的保密性和考试的公正性。 

7.试卷及考试相关材料根据学校存档具体要求与档案馆沟通,进行存档。 

五、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1.凡正式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学业情况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不得取得学分: 

(1)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 

(2)未经选课程序认可; 

(3)因学籍变动未获批准复学者。 

3.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以授课计划为依据,在考试前4周内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如有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取消学生考试资格审核表》,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并上报教务处,任课教师在该学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4.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须持有关证明(因病缓考须学校医院证明),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签字同意并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因事一般不准予缓考。缓考随下一学期同一课程补考进行,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必要时可进行重修;学生未履行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作旷考,成绩按零分计入成绩档案。旷考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可参加正常的重修。 

5.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长春中医药大学准考证》制作,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生证和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应考,证件不全者,须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六、考试实施 

(一)考试计划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每学期第十教学周周末为中段考试日,每学期最后一周为期末考试周(重修、期末考试),补(缓)考考试时间为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其他考试时间安排依据教务处通知实施。 

2.各学院按照每学期校历和校内各类考试安排,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考试计划,合理安排学生具体考试时间,需提前考试或毕业考试的学院应提前上报教务处审批。 

(二)考务要求 

1.各学院根据相关排考原则进行考试安排,公共必修课考试课程学校统一时间,其他不同学院相同考试课程可互相沟通统一时间。 

2.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考试科目要在同一时间考试,科目应均匀分布,相同专业或相同年级的考试结束时间尽量一致。 

3.根据考试日程及本院教室考场情况安排,尽量满足每班一个教室,或一班拆分成两个小教室,特殊情况可以多班合用一个大教室。 

4.要求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老师,60人以上的考场应加派1名监考老师。 

5.各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的考试和监考安排,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分配考场和监考教师,在第13教学周前上报教务处审批,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动。 

6.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考场监考教师的试卷领取与回收工作。 

(三)监考人员守则 

1.各院(部、中心)应选派责任感强、业务技能好,胜任监考工作的教师承担监考工作。 

2.监考人员必须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3.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必须佩带监考标志。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4.监考人员按照各学院通知要求领取试卷,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场、考试科目,布置考场、分发考生准考证、查验学生考试证件,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监考报告。 

5.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保持一前一后,流动状态。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考生试题文字不清不涉及试题内容情况时,可给予答复。 

6.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犯考场规则者,立即停止其答卷,并将违纪考生情况、违纪手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违纪证据,连同违纪试卷一并交回所在院(部、中心),各院(部、中心)汇总后立即报送教务处。 

7.如发现考生因病、或因特殊原因暂时离开考场者,监考教师应陪同其始终。若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应说服考生停考,并办理缓考手续。 

8.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携带、使用通讯工具。不准吸烟、阅报、谈笑,不得抄题、做题,更不能将试卷传出考场,以及其他违背监考职责的行为。 

9.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时间,考试结束,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监考教师清点好试卷后,考生方可离开。 

10.监考人员因不负责任而导致考生违纪并被巡视员发现者,视其情节,对监考人员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11.考试结束后,当场将试卷收回,认真核对考试人数,填写考场记录单一式两份,由监考教师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送回考生所属学院进行封装。 

(四)院(部、中心)主考、副主考职责 

1.主持本学院考场的考试,负责本学院考试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明确主考及考务人员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有关规章制度、考务管理工作规范、考试工作程序。 

3.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4.负责组织布置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5.负责本学院备用试卷的管理。如因试卷破损不完整、字迹模糊及错装等原因,使用备用试卷。 

6.负责本学院违纪考生或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7.负责本学院答卷的回收和运送及其他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教务处。 

(五)考场规则 

1.考生应按时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按规定就座,不得擅自挪动座位,除笔、墨水和任课教师指定考试用品外,其它用品(如手机、书、笔记)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3.考场保持肃静,严禁交头接耳、打小抄及剽窃他人答卷。 

4.除试卷填写的项目之外,不得作其它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5.考生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考场时,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有指定教师陪同,在同一时间内只限一人暂离考场。 

6.考生答题一律用黑色中性笔书写,答题卡涂卡要用2B铅笔涂卡。 

7.考生如遇试题分发错误,试题字迹模糊等情况,必须先举手,经监考教师允许后再发言,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8.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卷,不得拖延。答题完毕,将试卷翻扣在桌面上,然后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附近谈论、喧哗。交卷后的考生,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9.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停止答卷和交卷者,监考老师有权拒绝收卷,该门成绩记为无效。 

10.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凡违反考场规则者,监考人员要立即停止其答卷,令其退出考场,由学生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按《长春中医学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准正常补考。 

七、试卷评阅 

1.各院(部、中心)实施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阅卷,上分由各院(部、中心)工作人员拆封、监督。 

2.试卷评阅工作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分,不可随意更改评分标准,严禁任何情况下的提分现象。在评卷过程中确实存在失误,造成考生分数有误,需要更改分数要上报教务处。 

3.阅卷时教师应用红笔批阅,评分标记要清晰、整洁,并用正分标记每题得分。 

4.教师统计学生成绩时应准确无误,若合计或阅卷时给分失误,需要更分时,要在更分处有阅卷教师签章。 

5.试卷评阅完成后要有复核教师进行试卷复核,复核无误后评卷人和复核人应签章。 

八、成绩评定与管理  

1.考试课成绩采取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评定,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2.考试课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应小于等于30%,个别课程改革需调整平时成绩比例的,需由课程所属学院提出改革方案,经与教务处协商同意后可进行调整;考查课成绩由平时成绩评定。各门课程的学生成绩应符合合理的正态分布。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3.对于取消考试资格者、期末考试旷考、违纪及卷面成绩为0分等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须参加重修及重修考试。 

4.任课教师须在考试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成绩录入,成绩单交教务处,考试成绩由教务处在网上公布,学生个人可以查询。规定时间内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院(部、中心)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者。 

5.原始成绩档案由各院(部、中心)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1周内(补考前)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主管领导批准,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6.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须经教师所在院(部、中心)领导同意并签字,上报教务处,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 

7.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管理部门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擅自更改成绩或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则视为违规操作或协同作弊,须追究责任。 

8.成绩单一式三份,教研室、各院(部、中心)办公室、教务处各一份。 

九、考试违规处理 

1.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成绩考核,严格遵守考生守则,不得有违纪、作弊行为。 

2.学校严格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行为进行界定。 

3.如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处分条例》(长中大校发【2015】43号)进行严肃处理。 

十、试卷保存与查阅 

1.已阅试卷按照课程归属由课程所在院(部、中心)保存。 

2.各院(部、中心)要专门设置试卷存放地点,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试卷存放期限为自学生入学至毕业后一年。在此期间学生所有期末考试的试卷均应妥善保存。 

4.试卷存档装订要求。封好的试卷装订顺序为:①试卷密封封面、②命题方案、③参考答案(含评分标准)、④成绩单、⑤试卷分析、⑥考场记录单、⑦空白试卷、⑧按学号排列试卷,并按①—⑧顺序以班为单位装订。试卷册内的成绩单与学院、教务处留存的必须一致。以上工作由任课教师复查,教研室审核,学院复审,学校抽查。 

5.教务处将组织专门人员对试卷评阅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春中医药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长春市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学路2067号
电话:0431-81620362  邮编:130118
ICP备案号:吉ICP备09001081号